第五条 工伤康复对象
(一)列入工伤康复对象的: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已鉴定有伤残等级旧伤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的:与原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关系的工伤人员。
第六条 工伤康复申请须提供的资料: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填报并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的《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工伤康复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持第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二)康复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做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结论。
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收到该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三)办理转入康复机构
被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四)制定康复方案
工伤康复对象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后,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应组织三名以上康复专家,在转入康复协议机构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定会,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评定,提出工伤康复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康复时间、康复措施、康复效果和康复费用,形成文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核准康复方案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工伤康复方案。
对康复方案有争议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康复方案的确认。
(六)实施工伤康复
由协议康复机构依据核准的工伤康复方案及服务协议具体实施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