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洪价经字[2010]30号)
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关于调整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洪保函字[2010]01号)收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安服务成本不断提升,2006年制定的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洪价经字[2006]32号)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促进我市保安行业的长远发展,稳定保安员队伍,提高保安员的收入水平,根据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南昌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调整保安服务收费的认证结论书》(洪价认字[2010]第008号),经研究,同意对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驻点式保安防范服务(门卫、巡逻、守卫、看护、防护等)收费标准由1100元/人·月调整为1500元/人·月,其他项目保安服务收费由双方面议决定。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南昌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保安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适度”的原则,以签订合同、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凡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未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保安服务收费,视为违规收费。
三、保安服务收费含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基金、服装、装备、保险费、业务培训费等,不得再向服务对象增加其他名目的费用。凡是降低服务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服务对象乱收乱摊财务,违反自愿原则强行索保,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均属价格违纪行为,物价检查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如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四、上述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自保安公司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本标准执行前已签订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标准执行至合同期满为止。
此复
附件:南昌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表:
南昌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
制表时间:二○一○年九月
序号
| 项 目
| 计算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1
| 驻点式保安防范(门卫、巡逻、守卫、看护、防护等)。
| 元/人月
| 1500元(有毒、有害、污染、危险企业、单位,可双方面议)。
|
2
| 大型文艺、体育活动或展览、展销、洽谈、招商、拍卖、商品展示等保卫。
| 元/场次
| 视规模、场地、形式、时段及出动力量等实行双方面议或按收入的8-10%计收。
|
3
| 开业(喜庆)典型、广告、促销活动或临时性保安服务。
| 元/场次
| 双方面议。
|
4
| 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护、修理、咨询、操作服务等)。
| 元/项
| 视工程量或技术含量、器材品级和人员投入等成本情况实行双方面议。
|
5
| 水下资源开发和水上作业等保安服务。
| | 双方面议。
|
6
| 停靠码头船只看护、守卫服务。
| | 双方面议。
|
7
| 应客户要求或上级机关部署承担的其他服务项目。
| | 面议。
|
8
| 武装押运。
| | 面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