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10年采暖季度开始,全市实行集中供热且已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新竣工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一)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自2010年8月20日起,所有在建和即将交付使用的新建采暖建筑在实施集中供热配套工程时,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计量收费要求。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革要与节能改造同步进行。凡室内采暖系统未按供热计量设计要求施工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的采暖既有居住建筑,要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采暖系统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改造条件的建筑,要预留安装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位置。
(三)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结合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工作,完成对公共建筑用能系统的各部分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对各部分实际用能分项计量统计,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二、责任分工
(一)规划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要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满足热计量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热计量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设计、施工全过程监管。新建建筑要把设计、安装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作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对不按规定设计、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定。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申请检定、安装、调试、维护管理及计量收费。供热企业为实施供热计量的主体,应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采购的产品要列在省住建厅公示目录内。新建建筑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凡符合供热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建建筑和已进行了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企业要实施按热计量收费。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供热计量装置进行检定和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组织对选用的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进行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确保计量准确,质量合格。依法做好室内温度仲裁检定和大宗能源(热气)贸易交接公正计量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供热装置的选型工作。加快完善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装置建设。住建、财政等部门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