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工龄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培训中的考核、评估、考试成绩进入住院医师培训档案,作为医疗机构聘录用依据。
3.培训基地医院设立流动岗位,择优留用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对象。
(二)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
1.培训期间,符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件者可依法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是住院医师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
2.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其医师执业证书可注明类别,不限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医院。培训结束后,根据其从事的临床专业重新确定执业范围,并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三)培训经费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补助经费。在专项补助经费下达前,培训所需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资办法。
1.单位委托培训的住院医师工资福利待遇由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医院协商解决,可参照以下方式:
第一年由委托单位承担,第二年按委托单位40%、培训基地60%的比例分担,第三年按委托单位20%、培训基地80%的比例分担,三年后(即第一阶段培训合格后)的X年的费用由培训基地承担。
2.单位委托培训的住院医师培训费、住宿费由委托单位与培训基地医院具体协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第一年由委托单位和培训基地各承担50%,第二年按委托单位20%、培训基地80%的比例分担,第三年按委托单位10%、培训基地90%的比例分担,三年后(即第一阶段培训合格后)的X年的费用由培训基地承担。
3.培训基地医院直接招录的住院医师和本单位住院医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住宿费,由基地承担并确定具体数额。
4.培训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费用由住院医师个人承担,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者,该期间的全部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鼓励政策
1.取得《甘肃省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住院医师,被用人单位聘(录)用后,不再另设试用期,优先聘任到中、初级临床医师岗位。逐步实行凡报考主治医师资格考试者,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规范化培训合格者申请个体行医时,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逐步实行凡是申请个体行医者,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一、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