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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畜禽养殖项目、矿山开发项目和公路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项目除外); 参与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参与查处负责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 。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组织拟订市级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
  (四)总量控制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 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 承担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开发项目、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参与查处承担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违法行为; 负责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承办市内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核与辐射管理科。
  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承担全市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承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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