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务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兰政办发【2010】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全面实施劳务技能培训工程,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城乡劳动力特别是“两后生”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渠道,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我市劳务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以提高城乡劳动力整体素质、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部门职能、整合培训资金、整合培训资源、整合社会资金”,实施“两后生”培训就业计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导航计划,依托职业(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初步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培训有效、就业稳定、监管有序、保障得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力争达到对当年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两后生”培训动态“消零”,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稳定一人”的目标。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劳动者至少能学到一门实用技术,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属于国家就业准入范围的职业培训,考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培训范围
重点为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四类人员,其中对我市户籍16周岁以上的 “两后生”(应、往届初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作为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青壮年)和出外打工、返乡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我市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培训机构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以政府现有公共培训机构为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辅,从符合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和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考核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并能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合理布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经审定合格的培训机构,要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签订培训和就业协议,并报市劳务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