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了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人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级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员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员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