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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根据三年来各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收取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王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继续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1、复印病历资料,每页0.50元;
  2、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
  3、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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