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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的顺利实施,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
  (一)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二)加油站布点位置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同时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设置标准相关要求。区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加油站布点调整位置意见,报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规划局研究确定。
  (三)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加油 (气) 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制定全市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各区县执行。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加油站项目,须符合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取得市商务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立项建设。
  (四)坚持加油站总量控制,鼓励支持加油站迁建、改建,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提高规模水平。
  (五)商务管理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改建、扩建。
  (六)凡未取得市商务委核发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供地。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严格按照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依据年度建设计划,对新建加油站项目进行审批。
  (二)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商务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加油站产权单位要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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