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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加油站产权单位应当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
  (五)新建扩建迁建加油站须通过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六)加油站各种验收手续合格后,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加油站产权单位应向区县商务管理部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经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委审核。
  (七)申请加油站原址改建,属地在市内六区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其他区县加油站申请原址改建的,由区县商务管理部门受理,报市商务委批准。
  (八)对申请迁建的加油站,取得市商务委核发加油站新址规划确认文件和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可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供地方式易地迁建。
  三、严格建设标准
  (一)加油站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加油站布点设置标准。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千米。
  (三)城区加油站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要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规定。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除符合陆地加油站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和《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的相关规定。
  (五)加油站设计施工要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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