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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清理整顿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4、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违章占道、露天无证无照经营的小商小贩进行清理和规范。

  5、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6、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7、文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8、国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条例,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9、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10、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1、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的经营行为。

  12、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违法行为。

  13、农业部门:依据《农业法》、《种子法》和《农药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种子、农药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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