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部门、单位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单位统计机构作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的作用,切实加强部门、单位统计工作的内部管理,组织部门内各职能机构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集中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项目,杜绝重复和不合法调查。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基本单位名录库等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开展对系统内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机构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政府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水平,维护政府统计的信誉。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基本职能履行情况的管理。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统计基本职能履行情况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全面与真实;加强对国家、自治区统计制度规定需要由部门完成的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对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需由部门、单位完成的统计工作管理;加强对纳入国民经济统一核算的部门统计数据的规范管理。对现有部门、单位统计报表进行修改和调整,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部门、单位统计报表体系,并通过正规渠道向社会各界公布。
(二)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各部门、单位开展的部门、单位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在部门系统内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报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部门系统的,应报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与政府统计机构和其它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应再向基层布置,对未经审批或过时、重复的统计报表予以取消。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数据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政府统计数据的法定性和权威性,重大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为准;在组织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考核中,必须使用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法定数据;公布统计数据必须按规定报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批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统计数据。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部门统计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