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府投入,落实补助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核定并安排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对于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交办服务任务的,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专项经费。按照常住人口计算,确定2010年中心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29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人/年,市财政承担10元/人/年,区财政承担10元/人/年),远城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标准为2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元/人/年,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11元/人/年),并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标准。到2011年底,按照国家标准,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要求配齐医疗设备;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化工作运转维护经费。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补偿机制,根据总额控制、按照常住人口补偿的原则,定期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调整医保政策,满足居民需求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服务的引导措施。逐步降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起付线和个人支付比例,提高住院定额结算标准。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转院时,视同1次住院;由二级以上医院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无须再次支付起付线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到二级以上医院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
逐步探索将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将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合作、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和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试行参保人员社区首诊制,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
五、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