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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和汇总分析制度。

  (一)出资企业应当明确投融资项目的项目责任人(团队),对投融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根据投融资项目进度安排,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二)出资企业应在当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报送投融资活动汇总情况和分析。

  (三)出资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和分析,应当如实反映投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具体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的内容及分析。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融资项目抽查制度。根据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汇总分析情况报告,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抽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提醒出资企业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完成后,出资企业应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于后评价工作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有选择地对出资企业和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投融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 出资企业投融资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决策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并发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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