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归档管理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0〕438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施工图文件审查资料的归档管理,进一步明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的管理职责,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归档制度: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永久保存下列施工图审查文件资料:
1.经建设单位确认的,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的复印件;
2.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的回复意见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回复意见的复审意见;
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建筑节能审查备案表;
5.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
6.施工图变更修改审查所涉及的上述五点相关资料;
7.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审查材料。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审查合格并通过备案的下列施工图设计文件,至少保存到工程项目验收备案后一年:
1.工程勘察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各专业计算资料;
4.其它必需保存的有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按规定保存经审查合格备案的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各专业计算资料等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受范围的工程,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