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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经营领购开具发票的问题

  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条件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本市内跨区县经营,领购开具发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开具经批准的冠名发票,可以跨区县使用;

  (二)建筑业、餐饮、娱乐行业跨区县经营,应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跨区县使用;

  (三)除(一)、(二)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未开设结算账户、不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其在外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

  (四)纳税人跨区县使用发票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跨区县使用发票未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四、关于发票购票方式和验旧内容的问题

  我市地方税收发票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三种方式。批量供应适用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交旧购新适用于核准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验旧购新适用于核准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批量供应的纳税人,其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应由总机构集中收存,按月装订成册,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查验核销。实行交旧购新的纳税人,核准领购的发票应在领购地逐份加盖其发票专用章,上一次购票的发票存根联应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实行验旧购新的纳税人,其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应进行验旧核销,验旧核销时,纳税人应将全套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或《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进行登记,并粘贴在《普通发票作废冲红申请单》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询比对无误和收存后,办理发票验旧核销和新票领购手续。

  纳税人不能提供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原票或《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按照《办法》三十七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验销。没有办理发票验旧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发票领购业务。

  五、关于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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