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去第八条;
2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其他各类档案馆拟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
3删去第十三条;
4删去第十四条中“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规定。
十六、对《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七、对《
陕西省退休退职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删去“商业”。
十八、对《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三款,即“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2删去第五条;
3将第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4删去第七条中的“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5删去第九条中的“专员”;
6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行署)”。
十九、对《
陕西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兴办福利企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收登记手续”;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银行和发展改革及各行业归口部门对福利企业的生产、建设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技术等,要积极给予支持和照顾,帮助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