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区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和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工作,造成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和规定外生育行为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和各项优生优惠政策的;
(五)当年人口出生率、符合法定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人口控制目标的各项指标,任何一项突破省、市下达指标的;
(六)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出生人口统计数字严重失真,出生人口漏报率、错报率超过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或者不达标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或者免职。区人口计生工作有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该区“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或者免职:
(一)因违法行政发生人口计生恶性案件的;
(二)故意隐瞒、虚报出生人口性别、出生孩次、出生数量和四种节育手术数量及征收社会抚养数量等数据的;
(三)包庇法定外生育对象,使其逃避法律法规处罚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有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多次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对该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向该区提出对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把人口计生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范畴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