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发。
省卫生厅核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8),核实批复配置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有关信息,经主管处室负责人审签后,再印发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完成印制工作后,通知相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配置许可证发放的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并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核发按《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执行。
三、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更新申请材料要求。
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申报材料,应依以下顺序采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上报。
1.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拟同意医疗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件;
2.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件;
3.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请示件;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2)或《广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或更新申请表》(附件5);
(3)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5)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6)公立医疗机构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更新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并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广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领登记表》(附件6)或《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7)、被更新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正副本)、被更新设备报废或转作其他用途的证明复印件一并送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转报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被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应上缴省卫生厅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三)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审批以及更新配置许可证印发的程序和时限按照配置审批程序执行。
附件:1.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