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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06〕23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能有效维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创新制度;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如发生突发的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自2009年起,本市被列为国家和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现根据国家和省新的试点工作要求,从2011年3月1日起,下列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化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处置企业,冶金、钢铁、电镀、焦化、制药、皮革、造纸、制浆、印染、酿造、铸造、柠檬酸、塑料制造(加工)、水泥制造、机械制造、橡胶制品加工、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电池生产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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