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附加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在续保时另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由承保人定期汇总后提供给当地环保部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本应由企业对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每次环境污染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等5档,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其中:
(一)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20-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5-8万元)。
(二)每次环境污染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对应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档次的50%。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一)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由市环保局和市政府金融办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条款、相关行业的基准费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共保人和首席承保人。
(二)负责招标代理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协助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中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履约管理,并做好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助手和投保企业的维权顾问。
(三)首席承保人应当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投保企业选定投保方案和承保人厘定费率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同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