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应当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研究、制订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3.市环保、金融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公司、受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应取消其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资格。

  (二)保险中介机构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招标询价工作。按照“政府专业助手、企业维权顾问”的要求,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中标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履约管理,以及为协调承保人与投保企业就承保、理赔中的矛盾纠纷提供专业意见。

  (三)承保人应当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专业水平,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做好承保和出险理赔服务,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共保体应当负责每年筹集一定的资金,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大事故专项资金。首席承保人应当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后的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协助投保企业设计科学合理的投保方案,发生事故后,协助投保企业做好理赔工作。

  (四)参保企业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投保手续,配合承保人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账等工作。对首席承保人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应当主动密切配合,并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当地环保部门对发现不积极整改,又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查处。

  六、政策扶持及相关制约措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减轻企业负担。

  (二)对经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环境风险高、较高的企业,又不按照本意见参保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