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促进市区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1.对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其完成上市股改时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时补助70万元。
2.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融资金50%以上投资于本地的,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融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内(含)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温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后到企业上市期间,企业原按地方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继续保留。
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从而增加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各级财政每年以适当方式补贴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3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6.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依法减免营业税。
7.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并购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凡在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车船、专利商标等资产的变更,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8.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9.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10.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11.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进转型升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