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的千分之二予以奖励。
(三)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上市良好环境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上市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地根据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
(二)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各部门提供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宣传培训,搭建推介平台,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金融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