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将污泥产生、贮存和处置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根据省环保厅“旬检查、旬监测、旬抽查”的要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
四是完善月报制度,各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情况,并妥善保存,自2010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各自向所属环保部门和市固废中心报送月报表(格式见附表2、3、4),如实填报污泥产生、运输和处置情况。
三、强化部门联动
(一)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126号)的要求,落实污泥处置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治安卡口、道路收费口、海事检查点技防监控设施的作用,加强对污泥运输车辆、船只的稽查,发现污泥外运出市或污泥运入我市的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三)各级建设、水务、乡镇(街道)等污水处理运行管理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自管辖的污水处理厂规范处置污泥。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迅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且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报告。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介入污泥污染事故的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和污染事故后督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
根据“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污水处理厂委托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或不具备运营资质单位处置污泥的,应对污泥运输、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染事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经环保部门同意的污泥处置单位,接受超出处置能力的污泥、贮存运输不当或擅自将污泥外运处置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对事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建设、水务、乡镇(街道)等主管部门、单位,对污泥处置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表:
常州市污水处理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