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事后审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一年后,节能量认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再次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核报告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节能主管部门依据审核报告提出剩余30%资金的清算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一)节能服务公司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财政奖励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省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山西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按照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技术指标、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按期完成项目,确保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及时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时, 节能服务公司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省财政厅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省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从省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