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来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储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建委先行垫付。
第五条 [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单位的指定和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为防止事故单位无救援能力而影响抢险救援的情况发生,根据《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为本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
第六条 [需有关部门配合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说明] 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道路、水、电、气、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修复,医疗急救,水上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物料供应和运输等,已在《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明确,本预案不再重复规定。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救援组织体系的构成]本市设立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市建委主任担任总指挥(主任不在本市时,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市建委分管副主任和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担任第一、第二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建委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事故单位等领导同志组成。
第八条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指令;
(三)组织对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第九条 [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批准启动及结束本应急预案,召集指挥部成员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成立工作组,并明确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