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建委总值班室、市安监局、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事故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
3.事故报告的单位及报告时间等;
(五)根据事态进展还应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市建委对重大事故报告的响应] 市建委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通知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处理。
(一)立即通知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事故发生地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及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二)立即通知市建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事故报告已明确或工程质量安全处现场查明的事故损失达到本预案第二条标准的,市建委主任(即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机构运行]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随即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及工作小组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会议,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市建委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使用的批准及结算]应急救援结束后,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和物资供应保障单位汇总签证单据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使用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经总指挥批准并经有关城建资金审核部门审核后支付给各专业应急救援单位和物资供应保障单位。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认定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市建委有关支付凭证,向市建委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一条 [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提出和批准] 事故抢险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进展及有效控制险情的结果,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由总指挥批准结束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善后工作的协调管理]相应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