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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后复工的规定] 工程建设单位在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和消除安全隐患的基础上,牵头组织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重新调整设计、施工方案,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援行为的奖励和违规行为的惩处]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认真吸引教训,及时进行整改。根据应急救援中行为表现,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在事故的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市建委、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故信息,造成重大损失或临时脱逃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的说明] 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和物资保障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专业应急救援单位、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子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施工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项目部应急预案,并经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及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易引发重大事故的施工环节、事故征兆、应急措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队伍;
  (三)应急救援所需要设备、材料种类及数量等。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救援设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专业应急救援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及工程项目部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培训;专业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援设备、材料进行保养。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演习要求] 定期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救援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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