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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61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按照《关于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通知》(建质[2006]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不得投标,但招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除外。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报名的,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受托接受投标报名时,应当认真检查上述资料;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不得接受报名。
  二、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检查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施工企业,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在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仍在我市从事施工活动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是对《关于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通知》(穗建筑[2006]234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6]23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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