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三、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承诺书(附件1);
(三)《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七)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八)产业化项目,还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
(九)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还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借据及付息凭证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银行核实情况表》(附件4);
(十)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还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自有资金投入证明;
(十一)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市)财政局,各州(市)财政局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各州(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文件要对项目所属产业、项目特色及推荐理由等进行简要陈述;
(二)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三)各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公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项目资料,认真负责地推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