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自2011年3月15日起,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所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回收办法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切实履行到位。
鼓励各地探索改进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制度,设定合理土地最高上限价格,现场竞买报价达到合理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根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数量来确定受让开发商。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四、政策支持
(一)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各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之前,由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改为按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比例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比例为:九个设区市本级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不低于3%,其余县市不低于2%;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