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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学校(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学校(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春季是流行性感冒、腮腺炎、麻疹、风疹和水痘等各种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近期我国仍处于季节性流感流行高峰期,全国手足口病发病时间也较往年有所提前。为做好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本市学校、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是传染病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场所,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学校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紧密配合,未雨绸缪,认真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同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季常见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明确职责,有效防控

  (一)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联合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和相关培训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积极组织疾控、儿保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联系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各类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人、财、物投入力度,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每日网络直报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4号)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学校传染病和因病缺课缺勤系统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在卫生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定期对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进行传染病的预防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因瞒报、漏报等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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