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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体制改革专项方案》的批复


  (四)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关系调整协调机制。

  1、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2010年前,全部用人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全面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网络化管理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宏观动态监管。推进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劳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特殊工时审批制度、法定假期休假和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2010年前,三市各县(市、区)全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2015年率先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2、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制度。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逐步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根据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协商制度建设,到2015年,覆盖区域内各类企业,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逐步缩小行业企业工资收入差距,让城乡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3、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2010年前,三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建立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规则、办案规则,建立简便、灵活、高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

  4、完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制度,构建大信访格局,建立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积极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监察执法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和城乡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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