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黑建招[2011]5号)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同时抄送国家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保证发布时限。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同时还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http://www.hljztb.com)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并进行通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
(二)要参照国家2010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对其要求必须承诺履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对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其要求的,责令改正,投标文件中没有其承诺的,视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三)规范废标条款编制,维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废标专项条目中没有列出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废标的不做废标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招标人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简化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投标资格及投标承诺标和经济标文件,投标人可以不再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承诺标进行合格制审查,合格的再开启其经济标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