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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五)针对我省处于寒冷地区工程有效施工期短的特点,为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推行工程施工履约担保制度
  (六)有条件的地市对依法招标工程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要通过担保制度,规范竞争行为,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实行担保的工程,要按照《担保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黑建建[2008]10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担保可以是现金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合法的担保保证。履约担保提供现金的,担保金必须从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转入到招标单位建设资金账户。
  四、加强招标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七)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备案,确保工程按照核准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加强招标工程登记备案管理,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要求及时办理招标工程备案,保证备案存档材料的合法和齐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增加没有法规依据的招标备案环节和备案内容。进一步加强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违反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对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项工程招标代理前必须由代理机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省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坚决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为已进行施工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补办虚假招投标手续以及招标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招标、出卖、出借资格证书、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九)推行投标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先开投标资格标进行审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其他投标标书。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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