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公正进行评标,不得以时间紧,工程技术复杂等相关问题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监管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监管,对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终止其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其评标结果,并视情节记不良行为记录,取消专家资格,通知所在单位,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进监管系统应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招投标网上监管系统应用,各市、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和备案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全程监管、资源共享,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和管理效能。各代理机构要及时将代理工程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该系统所记载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要与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记载的工程业绩相同,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的依据。
(二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提高招标效率和评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招标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进程,不断完善设备建设,力争两年时间实现招标投标电子化。进一步加快评标现场视频公开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招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评标现场视频向参与招投标各方主体公开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把评标现场视频向省监察部门上传的同时,将招标工程文字资料同时上传,做到招标工程的视频与文字一致和统一,实现现场行政监督与场外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管理,省每年将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要加强县(市)招投标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县(市)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依法招标工程提供满足工程开标评标所需场所,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以在开发区、县(市)设立分中心的名义,向进场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凡没有经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向进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
(二十二)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投标不予接受。
八、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工程标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