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统一征地前,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实施统一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拆迁)责任书》,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征地费用和付款方式,建设用地环境保障,交地时限,奖惩办法等。
第九条 分批次统一征地依照本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程序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申请土地登记机关注销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申请的,由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其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征收林地按《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参照《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
(五)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按新旧程度不同给予80-300元迁移费,限期迁移;逾期按无主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