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已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开发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设计、咨询,并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应完成两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四)设计单位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在保证建筑物功能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注重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关键环节的应用设计。甲级建筑设计单位每年应完成两个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五)施工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
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在工程建设中,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进绿色施工。已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落实四节一环保的具体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已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质量。
(七)已申报绿色建筑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运行管理,强化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制定绿色建筑管理规程,保障绿色建筑的健康、持续运行。
(八)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地方产业。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科研攻关,积极探索适合我市资源和气候条件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材料与技术评价标准体系,大力实施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评价标识制度,努力推动遮阳、通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建筑智能化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绿色建筑地方产业发展,为发展绿色建筑提供经济适用和安全可靠的技术产品支撑。
(九)市、区县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做好绿色建筑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全社会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鼓励全民参与,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全市绿色建筑实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