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1〕19号)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各有关矿业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矿产勘查项目找矿效果,根据《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1.受外部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
2.开展一定地质工作后发现以往地质认识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地质资料,项目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目标任务无法实现的,或主要勘查工作量无法实施的;
3.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第三条情形的,应在30日内,以文件的形式向地勘单位主管局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附件1)、编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说明(附件2)。
第五条 地勘单位主管局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建议终止审查意见表(附件3)。对符合第三条情况的,以文件的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该项目终止建议意见;对不符合第三条情况的,应提出项目变更处置建议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项目是否终止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