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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批准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八条 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终止项目,所余勘查资金不得再动用,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决算验收后,按省财政厅有关办法处置。

  第九条 终止后的原项目工作区,参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终止申请表

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任务书编号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设计

预期成果

 

主要

工作量

 

经费

 

已完成

主要

工作量

 

取得成果

 

经费

 

终止原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局意见

主管处室意见

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总工程师意见

总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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