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减涉企收费的通知
(镇政发〔2010〕4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精神,实现在全省“办事效率最高、收费标准最低、服务态度最好”发展环境的目标,更好地服务创业型城市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一流的价费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控减涉企收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5日起,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10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好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省级开发园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收费环境的意见》中涉及的29项收费优惠项目。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有关收费单位要按新的标准及时调整收费公示内容,行政事业性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此次涉企收费优惠政策涉及项目多、优惠幅度大,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实行行业管理的由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
五、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托权力指定服务、捆绑收费;严禁经营性服务单位挂靠权力机关强行服务。
六、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涉企收费投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略)
3.执行原优惠政策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略)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取消和暂停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