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镇江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组成。联席会议建立工作制度,负责协调重大问题。联席会议设在市公安部门,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卫生、文广、环保、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应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