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剧院、体育馆、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游乐场、会堂、车站、码头、大型百货商店(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3.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4.军事设施、自然保护区、古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国家工作机关、重要供电设施、通信枢纽;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敬老院;
7.架空电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电视线下方;
8.各类建筑物的阳台、窗台、走廊、屋顶;
9.草堆、草地、芦苇滩(堆)、山林;
10.不具备烟花爆竹燃放条件的棚户区等居民小区;
11.宾馆、酒店、酒吧、饭店、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室内;
12.其它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第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禁放地点,由该地点的管理单位负责张贴或者悬挂醒目的“禁放”统一标志,禁放地点的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禁放工作,落实相关制度措施。
第八条 下列范围内每日晚上22时到次日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
第九条 从农历除夕上午6时至正月十五日24时止,除第六条规定的禁放地点外,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限于危险等级为C、D级,应当在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烟花爆竹标注的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在道路、公共场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3.车辆、船舶在行驶途中不得燃放;
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