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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传感器仪表厂作为厂房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传感器仪表厂作为厂房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莆政土〔2010〕156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福建省莆田传感器仪表厂作为厂房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15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涵江区2008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752.99平方米给福建省莆田传感器仪表厂作为扩建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传感器),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小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用地单位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政府可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

  四、该宗地块属协议出让性质,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5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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