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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1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XG挂-201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10〕162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XG挂-201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133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莆田盐场位于东峤镇前沁村的3078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秀屿区XG挂-2010-10号工业出让地块(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家具制造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地块为家具制造业行业类别,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须达69万元/亩;规划设计条件按市城乡规划局莆规秀[2010]27号建设用地要求执行,具体规划指标为:建筑系数≥30% 、容积率≥0.8、绿地率≤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7%、厂房层数≥3层(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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