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
(琼府〔2010〕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已经2010年9月1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事业单位(除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下同)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际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方案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正式调(聘)入上述单位的,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上述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