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相关政策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发放外,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物价补贴、原地区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少数民族补贴等予以取消。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渠道解决,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退休人员补贴资金渠道按以下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全部由财政负担,社保局发放;未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按事业单位计发和调整退休费的,其补贴按原供养方式负担,由单位发放。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补贴所需资金及发放方式参照“事企差”的办法执行。
(六)病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1995〕33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主管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八)在机构改革中按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人员,其补贴按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补贴参照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九)农垦管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发放办法由农垦参照省里政策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农垦负责筹措。
(十)机关工勤人员(含退休工勤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同类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