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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1号)


各辖市和丹徒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现将市文广新局、财政局、人社局制定的《关于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生活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员的生活待遇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9〕25号)和《关于切实解决我市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2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解决好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历史遗留问题。凡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经乡镇党委政府聘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其生活待遇问题:

  1.凡男性年龄年满60周岁(截止2009年12月底)以上、女性年满50周岁(截止2009年12月底)以上,且没有养老待遇的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根据每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实际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各地现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丹徒区960元∕月,丹阳、扬中、句容790元∕月)。经费由各辖市(区)财政解决。

  上述人员年满70周岁的,从到达之月起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其本人电影放映工龄每满一年10元的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30年,今后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发放标准。经费由所在乡镇财政解决。

  上述人员已享受当地养老补贴的,70周岁以下的仍按原标准享受;70周岁以上的,未享受或已享受的养老补贴低于本文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所在乡镇财政按标准发放或给予补足;养老补贴标准超过生活补助费标准的,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2.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为:参保时间:凡1995年1月1日前参加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统一前补至1995年1月1日起,1995年1月1日后参加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前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乡镇财政和本人分别承担,即:单位应缴部分,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由县级财政承担,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由乡镇财政承担;个人应缴部分,1995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均由本人承担。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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