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区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提高安置效率,确保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价格构成
各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结算价格采取完全预成本方式。具体构成为:
1.土地取得费用:按照财政、国土部门预审价格计算。
2.前期工程费用:按照100元/平方米计算。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多层住宅按照1400元/平方米计算;小高层住宅按照1700元/平方米计算;高层住宅按照1900元/平方米计算。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按照10元/平方米计算。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按照350元/平方米计算。
6.大配套费用按照105元/平方米、人防工程费按照52元/平方米、墙改基金按照10元/平方米计算。
7.管理费用按照(1)至(5)项之和为基数的3%计算。
8.财务费用:多层住宅以(1)至(5)项之和的50%为基数按18个月贷款利息计算,小高层、高层住宅以(1)至(5)项之和的50%为基数按24个月贷款利息计算。
9.利润按照(1)至(5)项之和为基数的3%计算。
10.税金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11.车库单价不超过房屋单价的70%,阁楼单价不超过房屋单价的50%。
二、结算方式
购房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未有约定的,按下列方式结算:
1.多层住宅: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进度到正负零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封顶时支付总房款的40%,竣工交付时结清房款。
2.小高层、高层住宅:签订合同时支付总房款的20%,工程进度到正负零时支付总房款的40%,工程封顶时支付总房款的20%,竣工交付时结清房款。
三、有关要求
1.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以楼盘中的组团、幢、单元为基本购买单位。
2.拆迁项目主体购买拆迁安置房,应与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报市住建局、所在区政府备案。